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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6)

(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

(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向核发证书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一)海员外派机构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第十九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缴存海员外派备用金。海员外派备用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备用金的缴存金额、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员外派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管理、船员证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对外劳务合作等有关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履行诚实守信义务。

第二十一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保证本规定第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各项海员外派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海员外派机构为海员提供外派服务,应当与外派海员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书面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海员外派机构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的管理和服务责任、外派海员在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安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劳动合同相关法规执行。

外派海员与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签

订劳动合同的,海员外派机构在外派该海员时,应当事先经过外派海员用人单位同意。

第二十三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依法为外派海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充分了解并确保境外船舶船东资信和运营情况良好的前提下,方可与境外船舶船东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

第二十五条 海员外派机构与境外船舶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要求,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员外派机构及境外船舶船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外派船员的数量、素质要求,派出频率,培训责任,外派机构对船员违规行为的责任分担等;

(二)外派海员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协议期限和外派海员上下船安排;

(四)工资福利待遇及其支付方式;

(五)正常工作时间、加班、额外劳动和休息休假;

(六)船舶适航状况及船舶航行区域;

(七)境外船舶船东为保证外派海员获得人身意外、疾病等赔偿所取得的财务担保;

(八)社会保险的缴纳;

(九)外派海员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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