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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9)

(二)超出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三)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被依法暂停期间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海员外派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与境外船舶船东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开展海员外派服务的;

(二)未与外派海员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开展海员外派服务的;

(三)与外派海员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

(五)停止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未对其派出的外派海员作出安排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海员外派机构未足额缴存备用金或者未按时补足备用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海员外派机构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员外派,指为非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提供配员的船员服务活动。

(二)境外船舶船东,指非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三)自有外派海员,指仅与本海员外派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

(四)境外突发事件,指中国籍船员在执行外派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因经济纠纷、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海盗袭击、战争、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或者影响,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四十八条 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有对外劳务合作相关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样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规定。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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