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四届第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2023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四章 土地转用和征收
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地管理、湿地保护,以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及其登记等内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土地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的改革、管理以及耕地质量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林业、海洋、统计、大数据发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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