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四届第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5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012年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消防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消防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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