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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0)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消防队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对因参加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生活保障、医疗、工伤、抚恤等待遇;对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都应当及时报警。引发火灾的人、火灾现场人员、起火场所的负责人负有立即报告火警的义务。

  起火场所的负责人和熟悉起火场所情况的人员,应当向灭火指挥人员如实报告火灾现场有无遇险人员、有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重要信息。

  严禁谎报火灾、险情。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处理谎报火灾、险情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或者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有权调动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交通运输、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救援。

  社会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的,应当接受现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五十条 火灾扑灭后,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参与火灾事故处理。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进入现场及场所进行勘验和检查;依法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火灾现场、妨碍火灾原因调查,不得拒绝、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火灾事故现场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发布由其负责调查的一般火灾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较大以上火灾信息。

  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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