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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1)

  第五十三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应当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生产安全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等重大灾害事故和群众遇险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现场最高指挥员应当作为政府成立的现场临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成员。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指挥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互联共享公安、道路交通、气象、公共卫生、环境监测、海上搜救、电力、防汛防旱防风、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燃气等信息,实现统一调度、指挥和协调。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熟悉辖区内的交通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和重大危险源等基本情况,开展实地演练和防火检查,提高演练的针对性和灭火救援实战能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通信管理部门、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应急指挥通信需求加强通信保障,确保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第五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承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快速通行。

  因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而违反交通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不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因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发生交通事故,消防交通工具功能正常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现场处置的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可以在固定现场证据后先予放行,任务执行完毕后再进行交通事故处理。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对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予以清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检查或者考核时,应当检查考核消防安全工作,并听取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重大消防问题或者火灾隐患实行专项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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