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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2)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明确抽查范围、抽查事项和抽查细则,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检查结果。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乡镇、街道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消防救援机构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依法督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加强考核,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六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及时查处单位和个人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在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同时将查处情况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六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火灾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二)公共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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