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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 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从事消防职业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

  每年11月9日消防日和每年11月消防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集中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等活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消防规划;

  (二)定期组织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

  (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信息化建设、消防队(站)及装备建设等费用列入本级预算;

  (五)加强消防领域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及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

  (六)组织做好农村消防工作,推进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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