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3)
(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单位、住宅区开展消防工作;
(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承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职能;
(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的相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年度工作计划;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对单位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依法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下同)的建设和训练;
(七)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处理火灾事故和消防违法行为;
(九)推进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受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并核查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能,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按照公安部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资源、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利、民航、电力、通信、铁路、邮政、宗教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消防安全员,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三)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监管、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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