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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4)

  (五)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监管,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走访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新型储能设施、氢能源、生物医药、冷链仓库、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学习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消防知识,参加消防演练,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和报警、救生、逃生方法,提高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能力。

  第十六条 消防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指导作用。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的基本建设和消防装备的投入,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投资计划。

  根据城市建成区及消防站保护面积需要,可以采取新建、改建、配建、合建、租赁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各种类型消防站。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公共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消防无线通信专频专用;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负责保障消防通信线路畅通,并免费向用户提供火警等公益性电信服务。

  建设施工需要拆除、迁移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拆除、迁移以及修复、重建公共消防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既有建筑的消防设施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鼓励根据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改造。

  第十九条 对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时,应当如实提供建设工程相关文件材料。

  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如实提供建设工程的相关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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