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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5)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等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机制。

  对专业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消防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消防责任,加强对火源、电源以及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管理。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理。

  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和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因建筑施工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文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的建设、使用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消防安全标识,提示安全疏散的注意事项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四)工程消防质量经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经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 自动消防设施应当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护,确保完好有效。检测、维护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根据消防技术规范需要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二人。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一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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