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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6)

  第二十六条 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查验合格证明,属于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应当查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查验型式检验报告,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查验技术鉴定报告,必要时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装防盗设施或者建筑物设置楼体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人员避难逃生设施和配置避难逃生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避难逃生设施和器材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严禁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第二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或者非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取得消防安全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变更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遗失补办消防安全许可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发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第二十九条 已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发生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

  第三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禁止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禁止在营业时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者阻塞疏散通道。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

  (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监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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