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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7)

  (四)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经营、使用等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人员;

  (五)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六)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

  (七)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从事电焊、气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等按照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各类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后续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或者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共同承担消防安全职责。

  所有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并监督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安全使用该建筑物或者场所。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在使用管理区域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在其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二)管理、维护保养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四)开展防火检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和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自行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公共消防设施的检测、维护保养、更新改造等费用,在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三十五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置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和疏散设施,并建立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培训;根据需要组建轨道专职消防队等形式的消防组织,或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力量负责轨道交通消防救援工作。

  隧道、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应当配置必要的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设施、设备。鼓励和引导在交通事故频发、危化品运输量大的高速公路特长隧道等路段以及新建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小型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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