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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8)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村屯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谁受益、谁负责、谁承担”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

  农村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设置必要的防火灭火设施。已建成的连接成片的建筑物,应当采取增设防火间距、提高耐火等级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建筑物毗连设置、耐火等级低的村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力量建设,督促和指导做好本地村屯消防工作,指导农村居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按照要求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信和消防通道。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自建房的建设、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以及自治区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利用自建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鼓励和引导火灾高危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发现火灾隐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加强用电管理,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单位、个人敷设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和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时更新老化电气线路,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用电、用气。鼓励在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场所安装电气火灾智能防控、燃气安全智能控制等火灾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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