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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9)

  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

  禁止在建筑物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进入电梯轿厢;禁止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及其电池充电。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并根据国家标准建设消防站,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保障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平安建设范围,对依法登记的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公共建筑和各类工业园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成立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招聘政府专职消防人员。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参加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经费保障责任。

  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所需业务经费由本单位负责;村(社区)志愿消防队所需业务经费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志愿消防队的业务经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自行筹集。

  第四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享有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社会优待等职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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