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四届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2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预算审计工作监督
第七章 备案和公开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提高政府预算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等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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