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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10)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推动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



第七章 备案和公开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税政策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策制定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预算备案审查中发现报备的文件超越法定权限,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应当通知本级人民政府责成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修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将下列内容向社会公开:

(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

(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三)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门户网站应当设立预算公开专栏,便于公众查询,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将与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及整改情况报告等相关的决议、决定、审查结果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

(二)违反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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