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11)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预算审查监督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审查监督具体办法。

第六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委会等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开展预算管理活动,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决算,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决算,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