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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3)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查监督。必要时,召开预算绩效听证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强化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相结合,将重要绩效目标与预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将重要绩效评价结果与决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新增债务规模合理性、债券发行和使用等情况,加强审查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中,及时、完整、真实地编制政府债务,完善并细化相关报告内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实现预算审查监督网络化和智能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送财政、发展改革、税务、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国有资产管理、自然资源管理、统计和审计等方面的数据信息。

第十三条 对在预算联网监督以及其他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也可以按照程序要求其了解核实。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明确办理责任,及时研究处理,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反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的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本级安排需二次分配资金的分配情况、下达转移支付预算、追加本级部门预算的文件,转移支付分配管理办法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预算收支报表,每季度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提升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完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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