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4)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内容应当满足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重点审查需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结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重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问题等,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部门预算的审查监督。重点审查监督部门预算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地方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情况;项目库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与支出政策衔接匹配情况;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十日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重点审查内容;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体现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地方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期财政规划要求;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情况;

(五)上级转移支付的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特别是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的转移支付是否规范、合理;

(六)政府债务限额和新增债务规模的合理性、一般债务项目合规性、专项债务项目科学性;

(七)预算编制是否合法、规范、真实、完整、细化;

(八)上一年度资金结余结转情况;

(九)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情况;

(十)部门预算草案;

(十一)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十二)本级安排的预算资金未分配到部门或者已经分配到部门但是需要二次分配资金的情况;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