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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5)

(十三)财政管理与改革的主要措施;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报告中说明上一年度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风险等情况,本年度举借债务的主要用途、偿还计划等情况;在预算草案中报送债务执行情况表、专项债务表、政府债务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表等报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五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文本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作进一步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依法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情形外,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本年度上一阶段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应当满足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重点监督需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预算执行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

(三)财政政策执行情况;

(四)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五)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以及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六)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七)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管理和动用情况;

(八)政府债务使用和管理情况;

(九)预算批复和预算公开情况;

(十)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工作措施;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说明政府债券的发行使用、规模结构、资金投向、资金管理、项目运行、项目库建设和债务风险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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