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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将政府债务报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下达的下级政府债务限额,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政府债务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债券项目资金管理、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债务风险管控等情况。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得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融资提供担保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预算审查监督需要,可以跟踪了解政府债务管理情况以及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等重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述事项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在本级预算执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需要调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根据需要在预算执行年度内及时提出,并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举借债务而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反映上级人民政府下达本地区的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限额分配等情况,本级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结构、项目安排等情况;说明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债务总体规模、结构和风险情况,债务资金主要使用方向、项目安排、偿债计划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预算调整方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调整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预算调整涉及增加举借政府债务的,是否符合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实施预算调整方案的措施是否具体、可行,预算绩效目标是否作相应的调整;

(五)与预算调整有关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六)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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