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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7)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十日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草拟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预算调整方案获得通过的,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调整后的预算执行;预算调整方案未获得通过的,本级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确实需要继续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依法重新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时,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后,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上年决算数分别列出,与上一年度决算数作比较,数额变化较大的科目应当作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决算报告的内容应当满足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点审查需要。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对决算草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十日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决算报告中说明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项目实施绩效等情况,在决算草案中报送政府债务决算情况表、专项债务表、政府债务指标情况表等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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