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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8)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重点审查内容;

(二)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三)重大财税政策落实情况;

(四)预算安排与执行结果变动情况以及原因;

(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情况;

(六)跨年度预算平衡情况;

(七)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财政政策实施效果;

(八)部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十)财政管理与改革的推进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草拟批准本级决算的决议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决算草案获得通过的,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复决算;决算草案未获得通过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依法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时,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六章 预算审计工作监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决算草案等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关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和政策执行等情况,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提供支持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对报告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二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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