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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9)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及其绩效、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二)重要政策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完成以及绩效审计情况;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债务管理的审计情况;

(四)审计查出主要问题、清单及其整改情况;

(五)审计查出主要问题原因分析以及审计意见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根据需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存在审计查出问题责任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开展专题询问。

第四十六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以及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审计移交、移送违纪违法事项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情况;

(五)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及其原因;

(六)进一步落实整改的措施以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相关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对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债务等进行专项审计,并听取和审议关于专项审计的工作报告。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计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并将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计划正式文本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将涉及预算执行、政府债务、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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