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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四届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

                     第四章 设施与器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服务和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使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统筹规划、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等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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