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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7)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合各类信用信息,依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并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时积极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综合运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应当提高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加强监管。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加强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和失信行为的惩戒。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谁认定、谁列入”的原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相关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七条 无失信记录,且有下列守信记录之一的信用主体可以列为守信激励对象:

  (一)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受到国家机关等组织表彰、奖励的;

  (二)参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表现突出的;

  (三)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者行业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最高信用等级的;

  (四)其他可以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情形。

  守信激励对象的具体评定办法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八条 守信激励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制定、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市、区)制定、更新的守信激励措施清单,还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应当明确守信激励的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可以从下列范围内确定:

  (一)在行政许可中,给予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相关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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