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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23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审批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传承利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与管理,传承发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与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融合发展的原则,保持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保护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制定保护利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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