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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10)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遭受严重破坏、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

(二)应当列入保护对象名录而未列入,导致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市、县(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拆卸、转让、损毁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市、县(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城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中历史文化资源相对集中的区域,一般是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三)历史地段,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区域。

(四)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保存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

(五)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六)历史文化价值,是指能够体现该地区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或者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和民族交流融合的文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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