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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处理并反馈。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文化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申报审批

第九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申报、批准条件与程序,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至少有一个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庄,可以申报省级传统村落:

(一)历史文化积淀较为深厚、村落活态保护基础良好;

(二)选址格局肌理保存较完整;

(三)传统建筑具有一定保护价值;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良好。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申报历史文化街区: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较完整和真实地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规模达到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且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老广场、老厂(场)区、老校园、老公园、老车站、历史景观、历史河(驿)道等地区,可以申报历史地段:

(一)能够体现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城乡建设成就,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真实的物质载体。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或者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或者体现了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和时代风格;

(二)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特征,代表一定时期建筑设计风格,或者建筑样式、建筑细部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或者为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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