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3)
(三)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价值,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代表了一定时期的建造科学与技术,或者代表了优秀传统建造技艺的传承,或者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四)具有其他价值特色。
第十五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目标、要求以及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报省级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列入省级传统村落名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市、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普查,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公众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建筑的所有权人及社会公众可以向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历史建筑的建议。
第十八条 对符合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申报条件而未申报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接到申报建议满一年仍未申报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确定其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建议。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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