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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4)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目标、原则、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建设控制要求和保障措施;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后,所在地的市、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组织编制保护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三十日内公布。

历史建筑保护方案应当明确历史建筑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保护内容、重要管控措施、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要求,并与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二条 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草案公示,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文物主管部门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一)新发现重要历史文化遗存,或者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经评估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因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管理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五)依法应当修改保护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负责保护措施的具体执行:

(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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