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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9)

第五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定期评估并动态调整。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在土地利用、产业融合、金融服务、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创新,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有效利用。

第五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信息化、标准化水平,传承发展工匠技艺。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加强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充实历史文化保护人才力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制止破坏行为。

第五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开展自评估,形成自评估报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定期对本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管理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问题突出、群众反映意见集中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信息接入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提升动态监测管理水平。

第五十九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应当由批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完善保护制度,防止情况继续恶化;整改不合格的,按照规定撤销称号。

因国家安全、重大工程、自然灾害、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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