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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023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聘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章 保 障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和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第四条 辅警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管理、权责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薪酬、社会保险、教育培训、服装装备、优待抚恤以及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保障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级公安机关辅警的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开展辅警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相关工作。

第七条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辅警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二章 招 聘

第八条 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安工作需要等情况,按照控制总量、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确定全省辅警用人额度,研究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对省级部门确定的本地区辅警用人额度进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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