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
第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范围内提出辅警招聘计划,经同级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逐级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辅警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六)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退役军人应聘辅警,其学历可放宽至高中及同等学力。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因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受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辞退或者解聘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或者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且未清除,或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曾经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为辅警:
(一)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辅警的遗属;
(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三)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
(四)公安(警察)类院校或者政法类专业的毕业生;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优先招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辅警招聘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笔试、体能测评和面试;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拟录用为辅警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分类及其职责范围,科学设置辅警岗位,明确具体岗位职责。
辅警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超越权限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第十八条 文职辅警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可以从事下列警务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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