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3)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验、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国家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十九条 勤务辅警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可以开展下列警务辅助工作:
(一)治安巡逻、值守;
(二)疏导交通,劝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三)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开展社会治安防范、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六)国家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二十条 勤务辅警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警务辅助工作:
(一)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三)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五)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六)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采取相应的临时性措施;
(七)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八)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文书送达、调解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
(九)国家规定可以协助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公安机关安排人民警察带领辅警开展前款工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人民警察人数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
(五)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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