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4)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从事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或者其他超越辅警职责范围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辅警在履行职责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履职;

(四)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履职要求。

第二十三条 辅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同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章 保 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备勤场所和交通工具。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合理确定辅警薪酬标准,但不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辅警薪酬根据其岗位类别、层级、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对特殊技能的专业人才,或者在高危险、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辅警,其薪酬应当与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聘用辅警,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体检。

辅警因公(工)负伤的,可以享受人民警察紧急救治绿色通道。

第二十八条 辅警依法加入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参加工会活动并享受会员福利。

第二十九条 辅警因公(工)负伤、致残、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依照下列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一)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参与抢救、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形牺牲的,其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待遇;致残的辅警参照伤残人民警察享受抚恤待遇;

(二)依法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三)烈士家属、因公(工)伤亡辅警及其家属纳入公安机关慰问范围。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从特别优秀辅警中招录人民警察。

第三十一条 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辅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