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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5)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辅警管理和监督制度,落实辅警管理和监督责任。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辅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辅警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人民警察带领辅警履行职责管理机制,明确人民警察对辅警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符合辅警岗位特点的层级化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定、晋升或者降低辅警等级。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辅警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纪律作风、保密意识、体能技能等教育培训,提升辅警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省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分级分类对辅警开展岗前培训、晋升培训、年度培训、专项培训等。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考核制度,对辅警的思想政治、工作业绩、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警层级化管理、表彰奖惩、薪酬调整、解聘续聘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辅警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辅警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志标识。

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着辅警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确因工作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职期间,不得着辅警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和使用工作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销售、购买、持有和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志标识等。

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其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工作装备等。

第三十八条 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执法记录仪和辅警数字证书。

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可以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的警用车辆、警用摩托车等交通工具。驾驶交通工具应当着制式服装,持有驾驶证和辅警工作证件。

勤务辅警在协助人民警察开展巡逻、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间,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自然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协助使用必要的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九条 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辅警的回避,由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辅警履行职责中涉嫌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投诉、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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