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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

(2022年12月29日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发挥古银杏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经济等价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等工作。
前款所称古银杏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银杏树。
第三条 古银杏树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地保护和科学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编制古银杏树及群落保护规划,并将古银杏树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外古银杏树的保护工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古银杏树的保护工作(以下统称“古银杏树主管部门”)。
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银杏树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古银杏树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古银杏树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银杏树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对在古银杏树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古银杏树主管部门每五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资源档案。在普查间隔期内,应当加强补充调查和动态监测,对新发现的古银杏树及时登记建档予以保护。
单位和个人向古银杏树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银杏树的,古银杏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认定。
第八条 古银杏树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识,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设置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不得对古银杏树造成损害。
保护标识应当标明古银杏树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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