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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2)
捐资、认养古银杏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在古银杏树保护标识中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
第九条 古银杏树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级别实施具体保护措施。
第十条 古银杏树养护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人;生长区域实行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为养护责任人;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四)生长在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林业场圃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人;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内的,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为养护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人;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该承包人、经营者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村民房前屋后的,该村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生长在农村其他区域的,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人。
无法确定养护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古银杏树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古银杏树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由古银杏树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古银杏树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完善古银杏树保护相关技术规范,强化科技支撑,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古银杏树保护水平。
古银杏树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护责任人无偿提供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与其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
养护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银杏树进行养护,防范和制止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古银杏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银杏树保护级别给予养护责任人适当养护补助。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影响古银杏树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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