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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4)
(二)开展古银杏树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银杏树历史文化,开发文化产品、旅游产品;
(三)投资建设古银杏树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
(四)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古银杏树产品品牌,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利用古银杏树资源应当符合古银杏树保护规划,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不得影响古银杏树正常生长,不得影响古银杏树群落自然生态环境,并接受古银杏树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生长在相同环境下、集中连片分布且数量较多的古银杏树组成的群落,可以确定为古银杏树群落,由古银杏树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建立自然保护小区、落实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利用千年银杏谷等古银杏树群落资源开发旅游景区、景点,确定旅游线路,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征求古银杏树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根据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资源利用强度。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的,由古银杏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银杏树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养护责任人未履行养护责任造成古银杏树损害的,由古银杏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在古银杏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古银杏树主管部门组织救治,所需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养护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造成古银杏树死亡的,由古银杏树主管部门追缴该古银杏树的全部养护补助,可以处每棵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的古银杏树的,由古银杏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每棵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实施损害古银杏树行为的,由古银杏树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处1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三级保护古银杏树严重损害的,每棵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二级保护古银杏树严重损害的,每棵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一级保护古银杏树严重损害的,每棵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银杏树死亡的,每棵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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