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百三十四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7日
(1996年11月2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202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等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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