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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2)

第三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加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五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烟叶种植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管理的制度,对适宜种植烟叶的地区在技术和资金上予以扶持,优先安排烟叶种植计划。积极推动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与烟叶产地联合发展烟叶种植基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予以扶持,促其增加科技含量,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烟叶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质生态烟田保护制度,科学推行轮作制度,提升优质生态烟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统筹烟田保护与粮食安全、乡村产业振兴。

第七条 鼓励开展烟叶种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叶质量。

烟叶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八条 烟草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年度烟叶种植收购指令性计划安排烟叶种植面积并保持烟叶种植区域的相对稳定。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在年度烟叶种植收购指令性计划内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规范种植、收购、交售行为。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九条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对照烟叶实物标样,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统一收购全部烟叶,不得压级压价。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烟草公司应当在烟叶收购地点公示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实物标样,公布等级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烟叶种植者代表组成烟叶收购等级质量复核组。烟叶种植者对烟叶等级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组申请复核。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叶收购计量器具、烟叶实物标样等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烟叶、复烤烟叶实行计划调拨,调拨烟叶、复烤烟叶应当签订合同。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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