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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3)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按照工艺规范进行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减少烟草制品中的有害物质成份,加强废弃烟草专卖品管理,并采用有效防伪措施,保护消费者利益。

第十三条 加强烟草制品品牌保护,依法惩处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十四条 烟草制品专卖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省烟草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效益和消费者消费习惯,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省内计划。

第十五条 从事烟草专卖批发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的供货单位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售烟网点,具体管理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除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十九条 禁止销售非法生产或者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条 禁止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出口倒流的国产烟草制品、无国家规定标识的外国烟草制品和其他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的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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