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6)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储存烟草制品无合法有效证明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货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倒卖烟草专卖品,伪造、倒卖本办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管理证件,走私烟草专卖品、制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或者为走私烟草专卖品、制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行为提供方便的,依法从重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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