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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全民健身条例

(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全面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江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服务、保障以及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全民健身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因地制宜、科学文明、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倡导公民坚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为全社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全民健身相关工作,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二)编制全民健身设施专项规划;

  (三)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全民健身活动,承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等赛事活动;

  (五)组织实施公民体质监测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科学健身指导;

  (六)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七)管理、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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