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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全民健身条例(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民族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倡导健康生活理念。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全民健身的宣传报道,营造积极健康、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或者赞助,举办全民健身活动,投资建设全民健身设施,为全民健身提供产品和服务,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条 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本省全民健身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周集中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周组织开展各类全民健身主题活动,并免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周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周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周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运动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培育、打造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品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农业农村、民族事务等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老年人体育协会、农民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创新适合不同人群特点的体育项目和方法,定期举办职工、学生、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少数民族等人群的综合性运动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开展足球、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游泳、马拉松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健身项目,并注重发掘、整理、推广传统体育项目,弘扬传统体育文化,开展武术、舞龙舞狮、龙舟、傩舞、蹴球等各类具有民族民间民俗特色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支持将优秀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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