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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全民健身条例(3)
  支持利用当地自然人文资源组织开展具有地域特色、行业特点的全民健身活动,在传统节日、法定节假日组织开展与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举办覆盖广泛、灵活多样、便于参与的健身操舞、亲子运动会、社区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生产劳动和生活特点,协助开展农民丰收节、农民运动会、农耕健身大赛、乡村足球赛、乡村篮球赛等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职工健身活动计划,实行工间健身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并为职工开展健身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鼓励举办职工运动会,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体质监测等活动,按照规定使用工会经费为职工提供健身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实施体育课教学,不得削减、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时间;在大课间组织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利用课后服务时段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校内锻炼时间;开展普及性体育运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推动学生积极参加常规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体育活动。

  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省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应当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

  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开展符合学前儿童身心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鼓励体育运动学校、体育社会组织为学校、青少年宫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公益性服务。

  提倡营造良好的家庭体育运动氛围,引导青少年进行户外体育锻炼和每天校外一小时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总会应当发挥在全民健身中的组织协调作用,指导和服务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人群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组织以及自治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体育社会组织应当依据章程普及推广体育项目,提供专业健身指导,引导成员科学文明健身,参与全民健身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活动。

  自治性体育组织可以通过制定公约,明确成员权利义务,引导成员科学文明健身。

  第十九条 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合理选择时间和场所,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遵守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不得破坏场地、器材和环境,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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