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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全民健身条例(5)

  第二十四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纳入施工图纸审查,并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交付,验收未达标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居住区未配建或者配建的全民健身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新建、改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利用旧厂房、仓库、停车场、空闲地、空闲设施等闲置资源,统筹配建全民健身设施。

  第二十五条 鼓励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以租赁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土地建设全民健身设施。

  以先租后让方式提供土地的,全民健身设施建成开放并达到约定条件和年限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的土地应当继续用于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运营。对按用途需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以在租赁供应时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按照下列规定明确管理维护责任:

  (一)政府投资建设有运营或者管理单位的,由运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二)社会捐赠或者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由接受捐赠或者接受资助的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配套建设,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确定。

  依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单位的,由公共体育设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辖区内单位负责。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超出产品保质期或者没有约定具体单位承担修理、更换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修理、更换。

  第二十七条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服务制度;

  (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

  (三)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提示;

  (四)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设备完好;

  (五)国家和本省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情形关闭外,全年不少于三百三十天且每周不少于五十六小时,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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