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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全民健身条例(6)

  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保养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停止开放原因、停止开放时间等。因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实行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人群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实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等形式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开放使用的监督,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新建公办学校或者校区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满足教学和学生锻炼的需求,并结合向公众开放实际需要,与教学、生活区域相对隔离。已建成且有条件的公办学校,体育设施未与教学、生活区域或者校区相对隔离的,应当进行体育设施安全隔离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等方式加强安全保障。学校应当完善开放安全管理制度,可以采取实名制、预约登记等方式向公众开放。

  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和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条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健身设施向公众开放。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管理的训练中心、基地、体育运动学校的体育设施以及运动康复等服务向公众开放。

  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建立本级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机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向公众提供全民健身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引导自治性体育组织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全民健身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运动项目普及培训等交由体育社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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